关于执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的通知
甬水工[2000]49号
各县(市)区计委(计经委)、水利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理预测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完善我市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的通知》(惭水建(2000)4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依据执行情况,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全面执行(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预)算编制细则)(简称“99细则”),原1992年(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细则(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1月1日以前已经批准的概算不作调整;2001年朋1日以前发包的,且承包合同规定允许按政策性变化调价的合同工程.可按99细则调整造价,具体调整办法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规定协商确定。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水利局
200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