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监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区质监站、区建管处(安监站、招标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实施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制度,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工程重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通知》(甬建发[2007]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将拟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名单、工程项目、列入原因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建设局建设科,区建设局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后报市建委。
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公布后,重点监管企业负责人应在实施重点监管期间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建设科提交企业相关问题的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并抄送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三、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已列入重点监管企业的所有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应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抄送局建设科。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