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小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时,招标人应将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质量情况作为招标评标时的评审依据。对有关责任单位,在评标时按问题性质扣分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参与投标。
第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确认公布后首次参加投标活动起六个月内,每起从施工单位评标总分扣减0.3分,从监理单位评标总分中扣减2分,扣分累计计算。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二)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
隐瞒上述情形被查证属实,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条 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自事故确认公布后首次招标活动(以招标公告发布日为标准)起:
(一)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取消施工、监理单位3个月投标资格。
(二)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取消施工、监理单位6个月投标资格。
(三)二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取消施工、监理单位9个月投标资格。
(四)一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取消施工、监理单位1年投标资格。
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隐瞒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一旦发现按事故等级延长3个月处罚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受罚单位为签订该工程施工或监理合同的承包单位;若为分包单位的责任,该合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同时受罚;如果分包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够,对总承包单位加倍处罚,并由建设单位责成总承包单位清退分包单位。
第六条 在营业线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质量造成行车事故的,除按《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对责任单位处罚外,还要按照《关于营业线工程施工安全招标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用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铁路建设项目,经调查确认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行车事故的,或虽未造成行车事故但造成较大运输经济损失的,比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