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二)
发布日期:2007/9/4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010次
2.32 应按中标商在投标中表示其标价的某种货币或几种货币支付合同价款。
2.33 当要求用当地货币报价,但投标人要求按投标价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外币时,付款使用的
汇率应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汇率,以确保投标价中外币部分的价值不发生损益。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4 付款条件应符合适用于具体货物和土木土建工程的国际商务惯例。
(a) 供货合同应在合同货物交货和验收(如要求的话)后付清全部货款,但涉及安装和调试
者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保留一部分货款待供货人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后再行支付。鼓励使用信
用证方式付款以保证对供货人即时付款。对较大的设备和工厂合同,应规定适当预付款,并且,对
于执行期长的合同,应规定在制造或装配期间应根据进度付款。
(b) 土建工程合同在适当情况下应提供动员预付款、承包人设备和材料预付款、定期进度付
款,以及安排合理的保留金,在其按照合 同履行完全部义务后付给承包人。
2.35 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签字后支付的任何动员预付款及类似的支出应参照这些支出的估算
金额,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对其它预付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比如为交运到现场用于土建
工程的材料所作的材料预付款,也应有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规定为预付款所需的任何保证金所应
作出的安排。
2.36 招标文件应规定付款方法和条件,是否允许报替代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如果允许,在什
么情况下才可以。付款方法应该考虑附录三所述的贷款资金现行提款程序。
合同条款
2.37 合同文款应该明确规定将要履行的工作范围、需提供的货物、借款人和供货人或承包人
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果借款人聘请土建工程师、建筑师或施工经理从事合同监理和管理时,
他们的职责和授权。除合同通用条款外,合同文件应包括为拟采购的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及项目所
在地特别制定的任何合同专用条款。
履约保证金
2.38 土建工程的招标文件应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应足以抵偿借款人在承包人违约
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适当格式和金额,以履约担保书
或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书或银行保函的金额可根据所提供的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
10
模而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
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中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
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2.39 如果是供货合同,是否需要履约保证金将取决于该种货物的市场情况和商业惯例。可以
要求供货人或制造商提交银行保函用以在其不履约时对买方提供保护。适当金额的该保证金也可用
来覆盖质量保证义务,或另一种选择是可扣留付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以覆盖质量保证义
务,以及任何安装或调试要求。保证金或保留金的金额应当合理。
违约赔偿和奖励条款
2.40 针对交货拖延、土建工程竣工误期,或提供的货物或土建工程不能满足性能要求从而给
借款人增加额外成本、或损失收益或其它效益的现象,合同条款中应包括规定适当赔偿金额的违约
赔偿条款或类似 的条款。如果供货人或承包人的交货或完工时间早于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而该提
前交货或完工将给借款人带来效益的,也可规定向这些供货人或承包人支付奖金。
不可抗力
2.41 合同条款中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出现合同条款中定义的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
合同义务,不应被视作违约。
适用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2.42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条款。国际商务仲裁可能比其它争端解决方法更
具有实际优势。因此,鼓励借款人在采购货物和土木土建工程的合同中采用这类仲裁方式。银行不
应被指定为仲裁员,也不应要求银行指定仲裁员(注17)。如果是土木土建工程合同、供货和安装合
同,以及交钥匙合同,争端解决条款还应该包括诸如争端审议委员会或调解员的机制,采用这些机
制将有助于加快争端的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标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3 投标书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殊情况和合同的规模及复杂程度。
一般而言,国际竞争性招标应给出自刊登招标通告之日或开始发售招标文件之日(以晚者为准)起
不少于六周的时间。如涉及大型土建工程或复杂的设备品目,该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周,以使预
期投标人能够在提交其投标书之前进行调查。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借款人召开标前会并安排参观现
场。应该允许投标人采用邮寄或派人递交的方式递交投标书。招标通告中应明确规定接收投标书的
截止时间和地点。
开标程序
2.44 开标时间应与截标时间相同或紧随其后(注18),开标时间应与开标地点一起在招标通告
中公布。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开标应公开进行,即应允许投标人或其代表
出席。开标时应该大声宣读并记录投标人名称、每个投标的总金额,以及任何替代投标方案的总金
额(如果要求或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该开标记录应立即报送银行。在规定时间之后收到的投
标,以及没有在开标时开启并宣读的投标,均不应予以考虑。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5 除非本指南第2.61段和2.62段另有规定,不应要求或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修改
其投标书。借款人应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 澄清以便对其投标进行评审,但不得要求或允许投
标人在开标之后改变其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或投标价。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
式。
保密性
2.46 公开开标之后直至对中标商宣布授予合同之前,与投标的检查、澄清、以及评标和授标
建议有关的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投标书的检查
2.47 借款人应审查投标书(i)是否符合本指南第1.6段规定的合格性要求,(ii)是否已得到适当
的签署,(iii)是否附有所要求的投标保证金,(iv)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以及(v)是否
在其它方面大体上符合要求。如果某投标不具有实质性的响应性,即它包含了对招标文件中的条
款、条件及技术规格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则不应对其作进一步的考虑。一旦投标书已被开启(注
19),就不得允许投标人纠正或撤回其投标中的实质性偏离或保留。
11
对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48 评标的目的是在对各个投标的评标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每个投标对借款人产生
的成本。取决于2.57段规定,合同应该授予具有最低评标价(注20)的投标,但不一定是报价最低
的投标。
2.49 在开标时宣读的投标价,应予以调整以纠正任何计算上的错误。同样,为评标的目的,
应对任何可以量化的非实质性的偏离或保留进行调整。评标时不应考虑适用于合同执行期的价格调
整规定。
2.50 评标和对投标的比较应以国外进口货物的到岸价(CIF)或到目的地价(CIP)和借款
国国内供应的货物的出厂价(Ex-works)为基础,并考虑任何所需的安装、培训、调试和其它类似服
务的价格。
2.51 除了价格因素之外,招标文件还应明确在评标中需考虑的其它有关因素,以及如何运用
这些因素来确定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对于货物和设备,评标时可考虑的其它一些因素包括:运到指
定现场的内陆运费和保险费、付款时间表、交货期、运营成本、设备的效率和可配套性 、零备件
和售后服务的可获得性、以及相关的培训、安全性和环境效益。除价格以外,用以确定最低评标价
投标的因素应在实际可能的范围内尽量货币化,或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中给出相应的权重。
2.52 在土建工程和交钥匙合同中,承包人负责交纳所有关税和征收的其它税费(注21),投标
人在准备其投标书时应考虑这些因素。对投标书的评价和比较应以此为基础。土建工程的评标应严
格按货币化的方式进行。任何因投标超过或低于某一事先确定投标估值即被自动淘汰的程序都是不
能接受的。如果时间是个关键因素,则只有在合同条款中规定对未按期完工的承包人进行相应处罚
的情况下,评标时才可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把提前完工给借款人带来的价值考虑进去。
2.53 借款人应准备一份详细的评标报告,其中应说明作为授标建议依据的具体理由。
国内优惠
2.54 应借款人的要求,并根据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条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评标时可以
对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a) 在比较借款国制造的货物的投标和国外制造的货物的投标时,可给予在 借款国国内制造
的货物一定幅度的优惠;和
(b) 对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注22)低于规定限额的会员国的土建土建工程,在比较其合格的
国内承包人的投标和国外承包人的投标时,可给予其国内承包人一定幅度的优惠。
2.55 如果允许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或国内承包人优惠的话,对投标书的评估和比较应按照本
指南附录二中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6 借款人应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完成评标和授标,这样就不必延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延期
的,则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延长期应为完成
评标,获得必要的批准以及授标所需的最短时间。如果是固定价合同,要求第二次及随后的延期只
有在延期请求中提供了适当的报价调整机制以反映延期期限内合同投入物成本的变化的前提下才能
允许。无论何时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均不得要求或允许投标人改动其投标报价(基础报价)或其
它投 标条件。投标人有权拒绝延期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但是对于那些愿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投标人,应要求它们适当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2.57 如果未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借款人应确定提供最低评标价投标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
和资源按其投标所报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达到的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且如投标
人未达到这些标准,其投标应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应对下一个提供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
进行类似的审查。
授予合同
2.58 借款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将合同授予满足适当的能力和资源标准的,并且其投标已被确
定为(i)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且(ii)提供最低评标价(注23)的投标人。不应要求投标人承
担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作责任或修改原提交的投标书,并将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
拒绝所有投标
12
2.59 招标文件中通常规定借款人可拒绝所有投标。拒绝所有投标只有在缺乏有效的竞争,或
所有投标书都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但是,缺乏竞争性不应仅仅以投
标人的数量来确定。如拒绝了所有投标,在重新招标之前,借款人应当审议拒标的原因,并考虑对
合同条款、设计和规格、合同范围,或所有这些作出修改。
2.60 如果拒绝所有投标是因为缺乏竞争性,应考虑扩大作广告的范围。如果拒标是因为大部
分或所有投标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邀请原来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或在征得银行的同
意后只邀请那些在第一次招标中提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提交新的投标书。
2.61 不允许单纯为了获得更低的价格而拒绝所有投标,并以同样的招标和合同文件重新招
标。如果具有响应性的最低评标价投标大大超过借款人的标前费用估算,借款人应调查费用过多的
原因,并考虑按照前段所述重新招标。另一种方法是,借款人可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
以尝试通过减少合同范围和(或)重新分配风险和责任来获取满意的合同,这些减少和重新分配能
够以合同价减少的形式反映出来。但是,对合同范围的实质性消减或对合同文件的修改可能需要重
新招标。
2.62 在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或与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进行谈判之前,应事先征得银行的
同意。
(四)经修改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快速支付业务
2.63 如果贷款资金是用于支付一项进口计划,比如调整贷款和其它快速支付贷款,应对贷款
协定(注24)中确定的大金额的合同的采购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但其中刊登广告的程序和货币
规定应予以简化。
2.64 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经简化的的公告规定不要求采购总公告。具体的采购通告除刊登在
(i)发展商业报上;或(ii)跨国广泛发行的一种报纸、期刊或技术刊物上外,还应刊登在至少一份借款
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以及官方杂志上,如果有的话)。允许提交投标的期限可以缩短到四周。招
标和付款的货币可以仅限于一种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货币。
商品的采购
2.65 一些商品的市场价格,比如粮食、饲料、食用油、燃料、化肥以及金属等,随任一特定
时间的市场供求情况而上下波动。许多商品在开办的商品市场上都有报价。采购经常涉及分批量多
次授予合同以保证供货安全和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购买,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有利的市场条件并降低库
存量。可以制定一份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名单,定期向他们发投标邀请。可邀请投标人报出与
装运时或装运前的市场价格相关联的报价。投标有效期应尽可能短些。可使用通常在市场上给商品
标价的某种单一货币进行投标和付款。该种货币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不要求提供投标保
证金,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已提交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保持有效的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
以允许采用电传或传真的方式进行投标。应使用与市场惯例相一致的标准合同条款和格式。
1 见第1.6段。
2 为本指南的目的,“工厂”是指安装好的设备,如生产设施中的设备。
3 见第2.48段至2.53段评标程序。
4 在施工中,管理承包商通常不直接负责施工,而是把施工部分承包出去,并管理其它承包商的工
作,承担全部责任,及价格、质量和按期施工的风险。相反,施工经理是为借款人工作的咨询专家
或借款人的代理,但它不承担该类风险。(如用银行贷款资助,应按《咨询专家指南》聘用施工经
理,见脚注2)。
5 除两步法招标外,银行不接受双信封或三信封制,即要求投标商同时提交单独分开的资格、技术
和价格建议书,但在不同阶段按顺序依次开封并进行评审。
6 发展商业报是联合国公共信息部的一种出版物,该部地址是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邮编:
10017。发展商业报在世界银行设有一个办公室,世界银行的地址是美国华盛顿西北区, H街
1818号,邮编:20433。
7 见第2.43段。
8 见第2.54段至2.55段。
9 银行已编制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供借款人在适当情况下使用。
13
10 参见1990年版《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以求更详尽的定义。该“通则”
由国际商会出版,国际商会的地址: 法国巴黎 Cours Albert 1 38号,邮编: 75008。CIF到岸价是指
成本、保险费和海运运费。CIP成本运费付至目的地价是指多式联运下的成本、运费和保险费。这
两种术语都是关税未付的,关税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11出厂价(EXW)应该包括为制造或组装投标设备所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或以前进口的设备,
已支付或将支付的所有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
12 见第1.6段。
13 借款人可能倾向于投标价中不包含对进口的设备征收的关税,因为不太容易确定,或者另一种
做法是要求包含“暂定金”用于支付实际的费用。见附录二,脚注44。
14 分别见《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离岸价(装运港船舷边交货价)和成本运费
价(成本运费付至目的港价)。
15 至2001年12月31日止,投标价仍然可以用欧洲货币联盟成员国的国家货币(奥帝利先令、
比利时法郎、芬兰马克、法国法郎、德国马克、爱尔兰镑、意大利里拉、卢森堡法郎、荷兰盾、葡
萄牙埃斯库多和西班牙比塞塔)表示。从1999年1月1日起,欧元代替上述货币。从这时起,这
些货币的汇率与欧元固定。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这些货币作为欧元的非十进制辅币存在。
16 此后称为当地货币。
17 不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官员可以“中心”官员的身份指定仲裁员。
18 需留有足够的时间把投标书运到公布的公开开标地点。
19 见第2.49段关于纠正的规定。
20 见第2.51段。
21 除非招标文件对某些交钥匙合同另有规定。(见第2.22段和脚注25。)
22 银行每年确定的国民生产总值。
23 分别指“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和“最低评标价的投标”。
24 其它采购通常是按照私营或公共实体进口时遵循的程序,或者按照3.12段所述的银行可接受的
其它商业惯例来办理。
三、其它采购方式
总则
3.1 在有些情况下,国际竞争性招标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采购方式,而其它采购方式的
确更加适宜。具体的采购方法和这些方法所适用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类别,是由银行和借款人之间
达成的协议决定的,并且在贷款协定(注1)中予以规定。银行关于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和国内承包
人一定评标优惠幅度的政策只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不适用于其它采购方式。对一些不适合国际
竞争性招标的通常采购方法,本节将予以说明。
有限国际招标(LIB)
3.2 有限国际招标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的国际竞争性招
标。有限国际招标作为一种合适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i)合同金额小,或(ii)供货人数
量有限,或(iii)有其它作为例外的理由可证明不完全按照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进行采购是正当
的。采用有限国际招标时,借款人应从一份列有足够广泛的潜在供货人的名单中寻求投标,以保证
价格具有竞争性。当供货人为数不多时,该名单应该把所有供货人都包括进去。在有限国际招标的
评标中,国内优惠不适用。除了刊登广告和国内优惠两条之外,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适用于有限
国际招标。
国内竞争性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通常采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而且可能是采购
那些因其性质或范围不大可能吸引外国厂商和承包人参与竞争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最有效和最经济
的方式。要在银行贷款资助的采购中被接受使用,就必须对这些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修改,以确
保其经济性、有效性、透明度,并与本指南第一节的规定保持广泛的一致性。对于那些因为以下几
种原因预计外国厂商不会感兴趣的采购,国内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更为可取的采购方式:(i)合同的金
额小,(ii)土建工程的地点分散或时间拖得很长,(iii)土建工程为劳动密集型,或(iv)当地可获取该货
14
物或土建工程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所涉及的行政或财务负担明显超过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优
越性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3.4 国内竞争性招标不需要发布采购总公告,并且广告只限于刊登在国家新闻出版物或官方
杂志上。招标文件可使用本国官方语言编写,并且一般用当地货币作为投标和付款的货币。应给投
标人提供充分的响应时间来准备并提交投标书。为了保证合理的价格,该程序应提供充分的竞争,
并且,应将在评标和授予合同中所采用的方法告知所有投标人,而不是任意乱用。如果外国厂商愿
意在这种情况下参加投标,应该允许他们参加。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
3.5 询价采购是对几个供货人(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
性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方式适合用于采购小金额的货架交货的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询价单上
应注明货物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的形式提交。对报
价的评审应按照公共或私营部门一贯的良好做法来进行。已接受的报价条件应包括在订单之中。
3.6 国际询价采购应邀请至少来自两个不同国家的三家供货人提出报价。如果平常能从借款
国国内一个以上的来源获得所需要的货物,而且其价格具有竞争性,则可以采用国内询价采购。
直接采购(直采)
3.7 没有竞争(单一来源的)的直接采购方式适用于下列情况:
(a) 可能对某个按照银行接受的程序授予的现有货物或土建工程合同进行续签,以增购或
增建类似性质的货物或土建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进一步的竞争不会得到任何
好处,且续签合同的价格是合理的。如果事先考虑到有可能续签,在原合同中应包括有关续签合同
的条款。
(b) 为了与现有设备相配套,设备或零配件的标准化可以作为向原供货人增加订货的正当
理由。证明这种采购合理的条件是:原有设备必须是适用的,新增品目的数量一般应少于现有的数
量,价格应该合理,并且已对从其它厂商或设备来源另行采购的好处进行了考虑并已予以否定,否
定的理由是银行可以接受的。
(c) 所需设备具有专卖性质,并且只能从单一来源获得。
(d) 负责工艺设计的承包人要求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关键性部件,并以此作为性能保
证的条件。
(e) 特殊情况下,比如应付自然灾害。
自营工程
3.8 自营工程,即借款人使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注2)进行施工,这可能是承建某些种类土建
工程的唯一实际可行的方法。在下列情况下采用自营工程是正当的:
(a) 无法事先确定所涉及的工程量;
(b) 工程小而分散,或位于边远地区,有资格的施工公司不大可能以合理的价格投标;
(c) 要求在不给日常运营造成混乱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d) 不可避免的工作中断的风险由借款人承担要比由承包人承担更合适;
(e) 需要迅速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9 在有些情况下,从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作为供货人)按照其自己的程序采购那些小批
量的货架交货的货物,主要是用于教育、卫生及农村供水和卫生等领域的货物,可能是最经济和有
效的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
3.10 在借款人缺乏必要的机构、资源和经验的地方,借款人可 希望(或银行要求借款
人)聘请一家专门从事国际采购的公司作为其代理。采购代理必须代表借款人严格遵循贷款协定中
规定的所有采购程序,包括使用银行的标准招标文件、遵循审查程序和文件要求。这一条也适用于
联合国机构作为采购代理的情况。可以采取类似的方法聘请管理承包人,通过向其付费让其承包涉
及在紧急情况下重建、修复、恢复和新建的零散土建工程,或涉及大量小合同的土建工程。
验收代理
3.11 装运前的检验和进口的验收是保护借款人的措施之一,对那些有大量进口计划的国家
尤其如此。检验和验收通常包括质量、数量和价格的合理性。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采购的进口货物
15
不应进行价格核定,只核定质量和数量。但是,对不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进口货物可以另外
进行价格核定。对验收代理通常根据货物的价值付费(注3)。国际竞争性招标的评标中不得考虑进
口货物的验收费用。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2 如果贷款是贷给一个中间金融机构的,比如一个农业信贷机构或开发金融公司,由该
机构再转贷给受益人(比如个人、私营部门的企业,或公共部门的独立的商业性企业)作为对子项
目的部分融资,采购通常由相应的受益人按照银行可接受的那些当地私营部门通用的或商业的惯例
进行。不过,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单个品目很大的采购或大量的相近货物可打捆进行大批
量采购的情况,国际竞争性招标可能是更为有效和经济的采购方式。
建设-经营-转让(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采购
3.13 如果银行参与对一个通过BOO(建设、拥有和经营)或BOT(建设、经营和转让)
或BOOT(建设、拥有、经营和转让)(注4)方式采购的项目或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融资的项目提
供贷款,应采用以下任一采购程序,该程序在评估报告、行长报告和贷款协定中有详细的规定。
(a) BOO/BOT/BOOT或相似类型的合同(注5)项下的承包者,应按照银行可接受的国际竞
争性招标或有限国际招标的程序选定,挑选工作可能包括几个阶段,以便实现评价标准的最佳组
合,这些评价标准包括:所提出的成本和融资量、所提出的设施的性能规格、向使用者或购买者收
取的费用、该设施能给借款人或购买者带来的其他收入,以及该设施的折旧期限。按照这种方式选
定的承包者接下来可采用自己的程序从合格来源地自由采购建立这些设施所需的货物、土建和服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