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确保招标人的权利和责任,现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和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由宁波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招标办)管理和指导。
二、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三、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一般应当成立招标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招标领导小组(或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报市重点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市重点工程项目评标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和人员要求应当严格遵循有关规定。没有职称的或专业不对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从事评标工作。
五、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报市重点招标办核准。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报市重点招标办备案。
六、除本通知第二、三、四、五条规定外,取消其他一切审批、核准事项。
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国内私营企业的工业项目,可以不办理任何审批、核准手续,自行按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招投标活动。
七、部分减免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费,对勘察设计和监理标,一律免收招标投标管理费。对施工、采购标,按规定标准收取中标人的招标投标管理费,免去招标人的招标投标管理费。
除此以外,对市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单位不收取任何别的费用或押金。
八、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