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办[1995]16号《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的涵义及范围仍按照《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界定。
第三条 使用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产政策;其投向应符合专项资金的规定用途,并优先向农业、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基础原有料、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省级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倾斜,其投资额应在各专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总量的70%以上。
第五条 使用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须按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项目审批权限为: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备案;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计经委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有关批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计经委审批。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省经济建设规划院论证评估。
规定的审批程序为: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然后按审批权限报省计经委或主管部门审批;对项目性质简单、建设规模较小的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列入由省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使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由建设单位持按规定权限及程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先存先批、先批后用的原则审查预算外资金来源,并将项目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送省计经委。省计经委统一平衡后下达执行,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预算外资金来源未经省财政厅审查批准,省计经委不予列入当年投资计划。财政、银行、土地、城建等部门不得为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审计厅报送上年度使用预算外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第八条 对未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未列入省计经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擅自动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由省计经委或省财政厅责令停建,给予通报批评,并由省财政厅处以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省审计厅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情况及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