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改变目前投资领域中存在的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状况,各级部门和地区在项目审批阶段就应把好资金来源落实关。现对上报省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国内资金来源制定本暂行规定(国外资金来源另行规定)。
一、凡由各部门和市地上报要求省审批或转报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的有关说明材料均须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来源总量应与投资总量平衡,并在各部门和市地上报文件中明确。
三、对不同资金来源渠道应附有相应证明材料。
1、对转报国家、要求争取国家资金的项目,须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国家资金安排说明(包括国家安排该项资金的文件规定,对项目资金的安排及安排该项资金的具体部门等);省计经委项目主办处室应在项目审批前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以附件说明。
2、资金来源中有地方预算内统筹资金的项目,须由该地方政府或主管该项资金的财政或计划部门行文出具出资意见;对出资额较大的项目,还需由财政部门补充该地方预算内统筹建设资金收支平衡情况说明。
3、资金来源中有预算外专项资金的项目,如电力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城市建设费、养路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有偿使用资金等,须由主管该预算外专项资金的部门或投资公司行文出具出资意见;对出资额较大的,还需由主管部门补充该预算外专项资金的收支平衡情况说明。
4、资金来源中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须由同意安排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行文出具出资意见。
5、资金来源中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分别不同情况出具证明材料;
(1)资金来源中有企业自有资金的项目,应由该企业行文出具出资意见(股份制企业须有该项目董事会决议),并附该企业近二年生产经营及自有资金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对出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应由企业出具自有资金平衡情况说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有资金安排项目参照企业执行。
(2)资金来源中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行文出具出资意见,应由该事业单位附上该自有资金来源的政府政策文件规定、近二年该自有资金积累情况说明;出资额较大的,应有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
6、资金来源中有其它资金来源的项目,如集资、捐资等,须由出资的投资主体行文出具正式意见。
四、对不同阶段的前期工作项目,应附有不同深度要求的出资意见。
1、对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应有出资单位的出资意向;
2、对要求审批可行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出具出资意见;
(1)对有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应由地方政府或主管该项资金的部门、投资公司出具正式出资意见。
(2)对有银行贷款的项目,应征得省级银行的原则同意(在可行性研究审查会议纪要中明确或由我委主办处室口头征得省级银行意见)。
(3)、对要求审批开工报告的意见,应有资金已经落实的有效证明,如银行存款单、与出资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五、凡资金来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六、本暂行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