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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28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04次

关于印发《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有效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决定在我市开展交通影响分析(评估)工作,现将《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为做好办法执行中的衔接及过渡工作,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则上不再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但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要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编制交通影响评估。
    2、本通知下发后,新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申报的规划设计方案均按《宁波市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建设项目位于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其交通影响评估成果由市规划局组织审查。市三区以外的其它地区,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审查。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范围。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范围,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除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编制阶段
    第四条  交通影响分析(评估)分为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和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两个阶段。
    第五条  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主要对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的配置提出布局建议,同时在核算交通承载能力的基础上,对规划土地开发强度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六条  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主要分析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城市交通系统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减小项目开发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的冲击。

第三章  编制范围与分析对象
    第七条  控制阶段需进行交通影响分析的范围:
    (一)宁波市中心城范围内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均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二)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内容有重大调整(如建设规模增加1倍以上)的地块,在项目选址阶段需做交通影响分析。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没有做交通影响分析,且容积率大于等于5的地块,在项目选址阶段需做交通影响分析
    第八条  需进行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的建设项目范围:
    (一)重点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50个的建设项目。
    (二)外围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业、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250个的建设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枢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四)各类大型市场、游乐设施场所、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大于15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五)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九条  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包含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设施评价及布局:根据相关规范指标及规划用地方案,对道路系统、停车系统、公交系统、步行系统以及各交通方式换乘系统等交通设施进行评价并提出布局方案;
    2、交通承载力分析:根据规划用地布局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规划年的交通需求情况,分析各类规划交通设施能否满足未来的交通需求;
    3、用地分析:根据交通承载力分析结果,对用地布局及地块开发强度进行评价分析,提出要求和建议。
    第十条  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至少应包含以下图纸:
    1、综合交通设施布局图;
    2、停车位需求与供给平衡图
    3、交通流量产生吸引示意图;
    4、规划年交通流量分配图;
    5、规划年交通设施负荷度分析图;
    6、交通组织示意图;
    7、用地开发强度建议图。
    第十一条  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对项目背景、项目的性质、规模进行说明;
    2、分析范围: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地形和路网条件,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区域作为分析范围,预测项目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为重点分析区域;
    3、分析年限:分析年限应为项目建成后3~5年;
    4、现状分析:对于研究范围内的用地现状、路网现状、停车设施以及公交设施现状进行分析,对研究范围内道路以及交叉口的交通流量、流向进行描述分析;
    5、规划分析:根据相关规划,对研究范围内用地、交通设施规划情况进行描述分析;
    6、交通预测:根据规划方案,利用交通模型,预测分析年的道路交通流量;
    7、交通影响评价:根据交通预测结果,对主要路段、主要交叉口、项目对外交通衔接、项目内部交通、停车设施、行人交通设施、公交设施以及其它与交通有关的设施进行评价;
    8、交通改善方案:根据影响分析结果,对周边道路设施、内部交通设施、项目出入口以及停车设施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9、改善方案评价:从通行能力、饱和度、服务水平等方面对改善方案进行定量评价,以确定改善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10、结论与建议:结论需着重说明改善措施是否有效,以及对项目建筑布局包括出入口、停车等的评价。明确强制性改善措施和非强制性改善建议,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内容。
    第十二条  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应至少包含以下图纸:
    1、区位图;
    2、研究范围示意图;
    3、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现状图;
    4、用地及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图;
    5、项目总平面图;
    6、用地开发前后交通流量对比图;
    7、交通改善措施示意图;
    8、加载改善措施后流量分配图;
    9、交通组织图。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承担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估)任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专业交通咨询资质或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交通影响分析(评估)编制单位应以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的设计方案等为依据,编制交通影响分析(评估)。
    第十四条  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之一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报审。
    第十五条  需在方案阶段做交通影响评估的项目,应在设计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并提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交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七条  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审查论证的结论,是审查最终设计方案的主要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交通影响分析(评估),是针对城市土地开发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等对城市交通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预测、分析,指导确定用地开发强度,研究所能采取的改善对策,将对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确保交通环境在基础设施、管理手段以及资金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控制区域,由三江片中心区、镇海中心区和北仑中心区三部分组成。其中,三江片中心区由机场路-姚江—通途路—世纪大道-同三高速公路-鄞州大道所围成的区域,总面积约94平方公里(推荐);镇海中心区:由镇新路-东钱路-文智路-东邑路所围成的区域,总面积1.7平方公里;北仑中心区:太河路-恒山路-闽江路-泰山路所围成的区域,总面积2.8平方公里。
    (三)外围控制区域,是指除重点控制区域以外,宁波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范围。
    (四)控制阶段交通影响分析,是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进行的交通影响分析。
    (五)方案阶段交通影响评估,是指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阶段进行的交通影响评估。
    (六)建筑面积,是指计入容积率计算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影响  分析评估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规划、城建、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7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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