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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江北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4/28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760次

关于印发江北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08〕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江北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日


江北区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内必备的办公和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市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合理和地尽其用的原则。
    (一)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转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9号令)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二)2006年9月6日前,经依法批准以集体土地使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乡镇(街道)、村办企业改制不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条件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发展留用地建造工业标准厂房的,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
    上述二类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符合政府有关规定,并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地块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除去(一)、(二)类规定的情形以外的其他工业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做好出让工作,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一)国土江北分局负责本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报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报批工作,发布土地公开出让计划和出让地块信息,编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拍挂”出让活动,并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二)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块所在街道(镇、创业中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空间布局,提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行业要求、投资标准等准入条件,配合国土江北分局对具体地块竞买者进行资格初审,负责出让地块的项目备案、核准审查,在项目执行中就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产业类别予以监管。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控制文本编制,核发“一书二证”,在项目执行中就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予以监管。
    (四)区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及时拨付各街道(镇、投资创业中心)开展土地前期开发所需资金。
    (五)环保江北分局、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消防大队、工商江北分局、区劳动保障局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地块的前期准备和后续管理工作。
    (六)区监察局对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进行全程监督,督查各相关部门的履职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七)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投资创业中心)负责拟出让地块的征地政策处理、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拆迁、土地平整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在土地出让前将净地移交给国土江北分局;在地块出让确定受让人后,应督促配合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或按挂牌文件约定)办理工商、项目备案或核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确保项目用地如期开工,并对项目建设实施全程监管。
    第五条 国土江北分局在每年下半年,会同发展改革、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结合市场需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土地供应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公开出让总量、出让地块区域分布概况和出让时序安排等,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国土江北分局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各街道(镇、投资创业中心)的工业项目意向投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规划部门拟出让地块的区域范围等。
    自收到国土江北分局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规划部门应当将拟出让地块的四至、面积、用途及土地利用要求等书面告知国土江北分局。
    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拟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文本,区发改局会同地块涉及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投资创业中心),确定企业或项目的准入条件;区环保部门负责确定项目的环保要求;用地涉及林地及河道使用等事宜的,应预先征求农林水利部门的意见。
    国土江北分局综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预申请。
    工业用地信息应明确土地使用综合条件,包括产业准入条件、环保要求、能耗标准、规划控制指标、单位面积产出、出让年限、开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等。 
    第七条 具体出让地块规划控制文本确定并依法办妥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相关手续后,地块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投资创业中心)应及时组织对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及时将地块前期工作情况告知国土江北分局。
    第八条 国土江北分局依据地块前期开发程度、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方案,报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
    2、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和供地方式;
    3、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4、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5、出让地块的出让起始价格;
    6、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第九条 国土江北分局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天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出让土地基本情况、出让方式、竞买条件、受理期限、竞买时间等内容,限期受理竞买申请。
    第十条 国土江北分局根据地块出让实施方案确定的资格条件和区发展改革局出具的行业初审意见,对工业用地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在确认有效资格并收取履约保证金后,允许其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竞买条件的,一律作为无效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国土江北分局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组织工业用地公开竞卖活动,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
    第十二条 自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土江北分局应在土地交易市场及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成交价、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到发改、环保等管理部门分别办理立项或备案、环评等相关手续后,持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同约定(或挂牌文件约定)须在江北区重新登记注册工业企业的,还应先行办妥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国土江北分局凭相关部门意见,按合同约定收缴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用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出让方案设定的土地利用综合条件作为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必要组成部分。
    如竞得人或中标人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地块。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各职能部门须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实施工业用地的批后监管,加强配合协调,督促用地者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反约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标底、保留价、竞买人情况及报价等涉密内容,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承担相应民事和行政责任,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非政府财政投资的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等其他产业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出让 办法 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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