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的通知
慈政办发〔2007〕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慈溪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级安置留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外,全市工业项目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全市物流、仓储用地,非政府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用地,以及营利性的公用设施、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用地也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工矿厂区内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四条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政府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分管工业的副市长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府办、国土资源、规划、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外经贸、建设、财政、环保、工商、招投标、法制、监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国土资源局,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的相关职能科室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相关具体工作。同时,建立土地储备基金制度,确保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年度出让供应计划、编制出让方案、主持土地出让的具体工作、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以及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慈东工业区申报的基础上,会同市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出让供应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工业用地年度出让供应计划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执行过程中经批准可作适当调整。
根据用地需求状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拟订近期的“招拍挂”出让方案,一般一季度一次。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和面积;
2.出让地块的供地时间、供地方式;
3.出让地块的使用年限和使用条件;
4.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和环评要求等;
5.出让地块的竞买资格和要求;
6.转让土地或改变用途的限制条件;
7.其他应当在方案中予以明确的内容。
(二)市规划局负责“招拍挂”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设定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验收。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负责出让地块除技改项目以外的投资核准、备案;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经济发展局负责统筹设定全市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初步拟定出让方案(包括产业选定和竞买人资格等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市发展改革局、外经贸局、环保局意见和上级有关部门文件规定,设定“招拍挂”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包括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指标);负责核准竞买人的竞买资格;负责技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
(五)市环保局在出让地块项目准入阶段明确土地出让地块的环保要求,并书面提交至市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生产是否达到环保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建设局负责“招拍挂”地块项目建设审核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法制办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政策性文件审核工作;对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意见。
(八)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招拍挂”出让工作平台。
(九)市监察局负责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以及查处工业用地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等工作。
(十)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第七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慈东工业区管委会作为“招拍挂”出让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负责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编制申报土地出让供应计划(草案),拟定土地出让初步方案(包括产业选定和竞买人资格等内容);办理土地农转用、征收报批手续;处理土地补偿、拆迁、安置事宜;负责出让地块的通水、通路、通电及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对辖区内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第五条要求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供应计划,供应计划须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应土地的总量、大致范围和时序安排,供应计划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分季度拟定近期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初步选定近期拟出让地块,书面函告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在接到书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相关书面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在汇总有关单位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情况确定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并草拟“招拍挂”出让方案,提交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组织召开“招拍挂”出让方案会审会议。对会审通过的出让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面积大于6公顷的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受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负责办理农转用、征收报批工作,并负责做好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及出让地块的“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拆迁等政策处理未到位之前和不具备“三通一平”等基本开发条件的不予出让。需要建设和完善配套设施的,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向市发展改革局发函提请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立项。市发展改革局须在收到书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慈东工业区管委会自接到发展改革局复函之日起要抓紧实施土地出让等的各种配套设施建设。
(四)具体地块“招拍挂”出让的实施。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土地出让方案发布5日前报市招投标办备案,备案后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组织公开宣传,受理竞买申请。
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出让公告之日起,竞买申请人应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向出让地块所在地责任主体(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提出竞买申请,经所在地责任主体初审后报市经济发展局审核,市经济发展局按照该出让地块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对竞买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并出具竞买资格证明,竞买申请人凭此证明及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竞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至少在“招拍挂”开始日前20天通过公开媒体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2.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3.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4.索取“招拍挂”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招拍挂”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6.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竞买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招拍挂”出让土地的程序及确定竞得人的标准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实施。
以“招拍挂”方式确定竞得人后,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当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将成交结果通报给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地块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慈东工业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示出让结果。同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确认书》及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市级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或核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完相关报批手续的,按出让文件有关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到相关部门办完有关报批手续后,竞得人或中标人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地手续。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收入的征缴。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受让人后,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土地受让人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一律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滞纳金。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收入及滞纳金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实施期间,土地使用权需求者向有关主管部门咨询有关问题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 后续服务和监督
(一)自“招拍挂”出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局应将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及当地政府网站等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收到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出让结果资料后,市发展改革局(技改项目由市经济发展局)受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项目备案、核准申请,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转报;市规划局受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环保局受理出让地块的环境影响评价申请。
(三)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各主管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是否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使用土地进行监管。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区内“招拍挂”出让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有关工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在符合报批的条件下负责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分配按《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慈政发〔2007〕55号)执行。
第十四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按照《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81号)第三条规定办理。
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合同出让面积部分的补缴地价款,根据地价评估确认的价格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