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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6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112次

财预字(1999)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签订的《国债转贷协议》,现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贷资金还本付息实行“分批计算、分批支付、年终清算”办法。即:每一批转贷资金自财政部拨付之日后的第10日起开始计息,按年分批测算应付利息;每一批转贷资金应付利息在资金到账满一年后10日内缴到指定账户,应付本金在宽限期后与应付利息同时缴付;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清算,全年应付未付本息通过决算扣回。
  二、中央财政办理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的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账号为26100261。
  三、为保证《国债转贷协议》有关条款的落实,及时、足额地收回国债转贷资金,对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到位的本金和利息,按逾期转贷资金处理。逾期转贷资金按协议规定的利率加倍计收利息。
  四、关于国债转贷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83号)规定,国债专户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各级财政部门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因此,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应通过“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科目核算。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用款单位上缴的转贷资金利息,也应存入专户,作为付息的资金来源。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
  (二)利息支付的账务处理
  地方财政部门支付利息应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作不同的账务处理:
  1.属于用暂存在专户的还本付息资金支付的利息,借记“暂存款--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资金”;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2.属于应由用款单位支付,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而暂由财政代付的利息,应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代付利息时,借记“暂付款--代付国债转贷资金利息”;贷记“其他财政存款”。以后收到用款单位缴纳的利息收入,再冲销暂付款。
  3.属于由地方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支付的利息,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贷记“国库存款”或“其他财政存款”。
  关于国债转贷资金本金的账务处理另行通知。
  五、1998年8月份拨出的国债转贷资金应在1999年8月30日至9月9日缴付利息。由于本通知下达较迟,请各地将此项利息与第二批拨付国债转贷资金的应付利息一并在1999年10月19日至29日缴付到指定账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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