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政发[2008]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有效实施,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推动全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 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 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区发改局是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预概算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来源审查和资金使用、财务决算等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的审计监督。
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国有资产、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编制政府投资领域中、长期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 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 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 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 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七) 编制、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八) 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加强规划对投资的指导作用。经批准的区级各类发展规划所列入的政府投资项目或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的其他政府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编制年度计划和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统筹协调和建设时序进行排序,项目单位要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项目,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须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区本级项目概算由区发改局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查后,方可批准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工程概算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取费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各部门和各街道(镇、工业区)提出,经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及有关部门衔接部门预算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后的计划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建设资金计划。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区财政部门应本着“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的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区审计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应按月将项目的形象进度和资金的运行情况汇总后,报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经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初审,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转报上级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超过原估算20%以上的项目,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十九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代建制,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具体实施细则按宁波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业主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联系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 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500万元的;
(二) 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三) 其他超过投资概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在45天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报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护、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应当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参照宁波市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对其实行稽查,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向区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暂缓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区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的财政性资金。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北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停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