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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关于《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7/9/25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651次

2001年5月30日  协业字[2001]038号
(经国家计委 计办投资[2001]534号文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1994年国家计委3号令颁布《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为促进咨询业健康发展和适应改革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法人机构的执业资格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认定及其管理。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及其授权机构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二章  资格管理权限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共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各行业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含分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并颁发《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上述负责初审工作的单位,经考查具备条件者,可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对其授权,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备案。
    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评审认定,并颁发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三章  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综合实力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独立承担国家或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不少于10项,社会信誉卓著。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足5年者,可申请甲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
  2. 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150万元。
    3. 有固定和良好的办公场所。
    4. 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 技术力量雄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4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6人。
    2. 专业配备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个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能力。
    3.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10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过2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 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业务技术装备完善和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跟踪和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能力。
    2. 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担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 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系统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软件开展业务,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达到100%,经济评价软件的应用达到100%。
    四、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严格的管理制度。
    2.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或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 综合实力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国家或地方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不少于10项,社会信誉良好。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足3年者,可申请乙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
  2. 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
  3. 有相对固定和良好的办公场所。
  4. 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 技术力量
  1. 技术力量较强。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
  2. 专业配备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能力。
  3.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8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过2个及以上大、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 掌握现代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备开展业务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料基础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 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80%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达到80%~100%。
  四、管理水平
  1. 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完备的管理制度。
  2. 建立了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1. 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元。
    2.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3.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3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2个以上小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经历。
    4. 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补充提出其他具体实施标准。
 
第四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专业资格的认定,按照以下31个行业部门划分:
    1. 综合;2. 公路;3.铁路;4.城市轨道交通;5.民航;6.水电;7.核电、核工业;8.火电;9.煤炭;10.石油天然气;11.石化;12.化工、医药;13.建筑材料;14.机械;15.电子;16.轻工;17.纺织、化纤;18.钢铁;19.有色冶金;20.农业;21.林业;22.通信信息;23.广播电影电视;2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25.水利工程;26.港口河海工程;27.环境工程;28.市政公用工程;29.建筑;30.城市规划;31.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资格的认定,按照以下8项划分:
    1. 规划咨询:含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咨询、项目策划和项目融资顾问等;
  2. 项目建议书编制: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 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5. 工程设计;
  6. 招投标咨询:含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编制与审查标底,起草合同文本,投标咨询等;
    7. 工程监理;
    8. 管理咨询: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或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项目绩效追踪管理、以及投产后咨询。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其中综合专业只限于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和管理咨询等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认定各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工程咨询资格认定标准,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应先取得其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申请和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提出,填写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申请书,报送初审单位。报送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注明专业和技术职称;独立或合作承担过的工程咨询业绩;公司章程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清单,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等。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初审单位存档。
    二、初审:由各初审单位负责,先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三、认定: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专家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评审,提出初评意见,报全国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公告:在全国性报纸和《中国工程咨询》杂志上预公布,30天内无异议,即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授权认定的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其申报和评审认定程序由被授权单位拟订,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核备案。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申报和评审认定程序,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拟订,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向初审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负责初审的单位应在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年底前把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在次年上半年内完成评审程序,于6月底前公布评审结果,30天后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取得(含升级、扩大专业服务范围)资格的单位,自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更改证书的申请。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临时资格
  一、尚无工程咨询业绩的新成立单位,或从业时间短,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申请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临时资格证书。待具备业绩条件后,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再颁发正式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已经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确因开拓业务急需,要求承揽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单项工程咨询任务,但又错过资格复评时间,经考查具备相应能力者,可申请临时专项资格。
  三、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需提供该专业的人员情况和相关业绩;申领临时专项资格证书,还须提交委托任务单位的委托函或协议书等复印件。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管理权限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四、使用专项工程咨询资格,完成5个以上同一专业中同一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项目,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可获得该专业中该服务范围的正式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五、甲、乙级临时资格证书和临时专项资格证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必须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3年一次资格复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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