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操作规程
为确保宁波市招投标中心(内部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招标大厅,以下简称中心)规范、有序、高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第2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招投标中心投入试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政发〔2003〕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招投标中心业务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评标专家库(网)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03〕275号)和本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程。
一、中心业务受理窗口的设置
(一)有关行业监督机构在中心设置下列监督窗口
1.重点工程监督窗口:依法监督重点工程招投标备案,查处重点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建设工程监督窗口:依法监督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查处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专业工程监督窗口:依法监督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招投标备案,查处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招投标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市招投标中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工作机构)设置下列办理窗口
1.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登记窗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人的发包资格、发包方式、发包条件核对等业务。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窗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信息、中标通知和进场交易成交手续等业务。
3.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名窗口: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报名登记手续等业务。
4.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窗口:办理设计、监理、施工、分包等直接发包工程的发包单位的发包条件、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核验等业务。
5.市场服务窗口:办理各类招标(交易)公告及中标公示信息发布,评标专家库使用、开标评标场所安排等事务。
6.结算窗口:统一结算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中介费等事务。
7.商务窗口:提供复印、打印、传真、公话等有偿服务,办理中介洽谈室、网络服务区使用事务。
二、中心的运作程序
(一)办理交易登记、招标申请
发包(招标)人:1.填写《交易(招标)登记表》;2.提供发包资格、发包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能力的相关资料;3.提供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或经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即市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核准的同意邀请招标批复,邀请招标应发送《投标邀请书》;4.若委托招标代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和代理单位的资质资料;5.属直接发包的还应提供全额私有或外商投资或招标限额以下证明资料。
中心工作机构:1.受理《交易(招标)登记表》和相关资料;2.按规定核对发包资格、发包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能力;3.邀请招标或自行招标的,核办结果报送有关监督机构备案;4.属直接发包的转入“直接发包窗口”办理直接发包交易成交手续。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邀请招标方式和自行招标形式备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人:1.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承包资格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标准与办法等;2.采用资格预审的附资格预审文件并提出预审条件和办法。
中心工作机构:受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并按有关规定核对后报送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应责令改正。
(三)发布招标信息
招标人:填写《信息发布单》。
中心工作机构:依照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核验信息内容,办理招标信息发布事务(发布时间不少于3天)。
(四)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人:1.自行或委托中心工作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发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2.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至投标截止,不少于20天。
投标人:有意参加投标的承包单位在中心购买招标文件。
中心工作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代售招标文件。
(五)受理投标报名及资格确定
投标人:1.承包单位进场交易应向中心工作机构申办《交易证》;2.承包单位参加投标报名的应填写《报名单》,出示《交易证》,并提供招标信息中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3.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招标人:1.依照招标信息、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审定投标报名单位的资格;2.根据资格预审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填写《投标人资格确认单》;3.收取或委托中心工作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中心工作机构:1.办理《交易证》,核验相关资料;2.受理投标报名资料并进行登记;3.受理《投标人资格确认单》;4.受招标人委托代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六)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1.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是否召开投标预备会可由招标人根据需要决定);2.编制答疑纪要和修改补充招标文件。
投标人:1.参加投标预备会、提出投标相关问题;2.编制投标文件。
中心工作机构:1.办理预备会场所安排事务;2.受理补充的招标文件并报送有关监督机构备案。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补充招标文件备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1.填写《专家选聘通知单》;2.进行评标专家抽号操作;3.按有关规定落实评标专家;4.按法律、法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中心工作机构:1.建立、管理评标专家库并办理使用事务,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评标专家选聘,监督记录报市招标办备案。
(八)开标评标活动(编写评标报告和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1.组织主持开标评标活动,做好开标评标活动记录;2.组织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并按评标标准与办法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提出后15日内或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投标人:1.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2.参加开标活动。
中心工作机构:安排场所,维护场内交易秩序。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开标评标活动,监督记录报市招标办备案。
(九)中标公示、中标通知(进场交易成交)
招标人:1.填写《中标公示单》;2.签发《中标通知书》;3.按物价部门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投标人(或其它利益关系人):如有异议可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投诉举报。
中标人:按物价部门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中心工作机构:1.办理中标公示事务(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2.办理进场交易成交确认事务;3.受委托统一受理进场交易活动中行业监督机构因实施监管需要回避的投诉举报,并报市监察部门、市招标办查处;4.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监督机构: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十)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汇总招标过程的资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有关行业监督机构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招标情况资料备案,不符合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
(十一)签订承发包合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1.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并报行业监督机构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2.按自愿原则委托合同公证。3.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退回投标保证金(合同签订后5日内)。
中心工作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代退投标保证金。
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承发包合同备案,建立合同履约档案,并跟踪监督检查。
三、附则
(一)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房屋建筑、管道线路、设备安装、市政园林、交通、水利、电力、信息产业及重点工程等)。
(二)特殊工程经市招标办批准,可适当简化操作程序。
(三)直接发包工程经中心工作机构核定后,发包单位可自行选择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办理直接发包备案手续。
(四)本规程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五)本规程自2004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