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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9/25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86次

转发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人防、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一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计费基数。

      二、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使用仍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规定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

      2、《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计(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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