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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7/10/19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50次

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投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效遏制企业资质挂靠或租借营业执照,及招投标时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现将投标保证金提交、退还方式规定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提交
1、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汇入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内。
2、投标人提供的转帐支票出票人,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全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人、电汇汇款人均必须与投标人相一致,且票据出票地或电汇汇款地应当是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和政府采购伍仟元以上保证金不允许以现金提交。
3、投标保证金以到达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帐户内的时间为准,由于资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限内及时到账或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提交确认手续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二、投标保证金退还
1、投标人如未中标,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以下列方式退还给投标人:宁波大市范围内以转帐支票(不得转让)形式退还;大市范围外以电汇、银行汇票退还。
2、投标人如已中标,工程建设招标中标人凭交易成交单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政府采购中标人凭履约合同复印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3、投标保证金应退还到与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相一致的帐户内;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还应遵循“交一退一”的原则,不得将应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中结转到另一投标项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特殊情况经批准允许结转)。
 4、投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应向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出具往来款收据;没有财税部门监制的往来款收据的省份的投标人在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必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无此往来款收据证明(第一次办理需要原件),同时提交交纳保证金时的往来款收据(如往来款收据因财务入帐不能交回,投标人必须出具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报告,附往来款收据复印件)和投标单位内部往来款收据方可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三、本办法由区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附:收款人帐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具体情况公布如下
 
收 款 人:宁波市鄞州区公共交易中心
账    号:81014101302093045
开户银行:鄞州银行彩虹支行
咨询电话:0574-88225170
提交、退还地址:鄞州中心区学士路2号 鄞州公共交易中心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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