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意见
关于加强我市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小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廉政建设,参照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对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管理范围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投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5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小型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管道线路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
2、交通项目:通村公路、新(改)建的工程项目等。
3、涉农项目:机耕桥梁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农田水利基础建设、农业产业化、种子种苗规则、农业机械化工程、农业科技开发等项目
4、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建设项目。
二、管理内容
(一)工程管理
1、项目审批
(1)建设项目必须服从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2)项目审批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有关权限、程序,手续必须完备。
(3)施工图设计审查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要求。
(4)项目建设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明确资金来源。
2、项目发包
(1)建设项目的发包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并统一纳入小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2)建设项目施工、监理等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3)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4)招投标实施过程中必须有相关项目的专家参加。
3、项目施工
(1)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对其管辖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直接责任。
(2)小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3)建立完善工程监理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对监理的工程出具监理报告。
(4)涉及工程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4、项目竣工
(1)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竣工决算工作,竣工财务决算应报有关部门审定,审定后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竣工决算完成后,必须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手续,由有关验收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4)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二)合同管理
(1)小型建设项目实行双合同制。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合同,廉政合同可采用标准文本,合同内容应当简明、扼要。
(2)建设单位在施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3)合同签订后要严格履行相关条款,不得擅自变更。
(三)资金管理
1、小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资金管理制度。
2、财政性小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使用村级集体资金的各类小型项目必须纳入村经济合作社年度支出计划。
3、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合同、协议中的付款方式,在竣工决算前不得支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结束后不得拖欠工程款。
4、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的拼盘项目,自筹资金配套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暂停拨款。
(四)档案管理
1、小型建设项目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归档,统一管理。
2、档案管理推行计算机条目管理,便于查阅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
1、成立小型建设项目监督小组,总体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小型建设项目的监管,通过随机监督、重点监督和跟踪监督等形式实施监督。
2、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城管、农业、水利等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小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
3、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小型建设项目的活动实施监察。
4、村民代表有权全程参与村级项目的监督。
四、责任追究
1、在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中发生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3、责任追究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一般可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没收非法所得、给予党政纪处分等。
4、上述处理办法可视情节轻重单项或合并使用。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