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实施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
为加强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北仑区(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仑政[2004]41号)、《北仑区(开发区)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仑政[2005]80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仑区(开发区)实施跟踪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条 北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负责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区评审中心组织跟踪评审时,遵循独立、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并对跟踪评审结果负责。
第四条 区评审中心于每年年初根据当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选择若干施工期限长、工程内容复杂、投资规模大的新开工项目作为跟踪评审项目,并以文件形式告知相关部门。
第五条 为加强跟踪评审工作力量,区评审中心可委托中介咨询单位进行评审,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委托中介咨询单位跟踪评审的,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区评审中心对跟踪评审项目及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编制跟踪评审具体实施方案,并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协调。
第七条 评审方式:现场评审与送达评审相结合。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概算(包括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价款、竣工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评审。具体如下:
1. 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评审。
2. 项目调整概算评审。
3. 做好隐蔽工程的必要记录。
4. 工程变更及联系单价款评审。
5. 对建设单位所确定无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评审,及时签发评审结论意见。如确需评审中心当场确定价格的,建设单位提前10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区评审中心。
6. 对建设单位所确定专项方案或者二次设计方案等事项的费用评审,及时签发结论意见。如确需评审中心当场确定价格的,建设单位提前10工作日将有关资料送区评审中心。
7. 工程竣工结(决)算评审。
8. 其他需要评审的事项。
第九条 跟踪评审项目建立《项目跟踪评审台帐》,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管理。项目负责人及时登记工作记录,具体包括评审时间、评审内容、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建议意见、整改情况、评审成果等。
第十条 对跟踪评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区评审中心委托的中介咨询单位在实施评审过程中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评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在全区范围内给予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评审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可参照省、市、区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文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