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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0/3/1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32次

评审中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北仑区(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遵照本操作规程执行。本规程没有涉及的,执行区政府及造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具体组织实施由中心确定的项目评审组负责。跟踪评审项目的文书均以中心名义发送。

    第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时,应明确评审对象。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应遵循国家、地方及相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办法。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评审参考依据。针对建设项目跟踪评审的特点,有关业务规范和经济技术标准、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评价标准(或指标)、公允的市场价格等也可以作为评审参考依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评审分为送达评审和驻场评审等形式。送达评审是指建设单位将需要评审的项目相关资料送中心进行评审。驻场评审是指项目评审组驻项目建设现场进行评审。送达评审与驻场评审可有机结合。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根据区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跟踪评审项目年度计划。上年度未完成的跟踪评审项目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评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根据跟踪评审项目计划,中心确定项目评审组组长并组成项目评审组。项目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具有与评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评审工作;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人员应接受中心的指导和监督,在中心统一组织下,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项目评审组应编制《项目跟踪评审方案》,作为实施跟踪评审的依据。

    (一)在编制跟踪评审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调查资料,确定评审目标、评审形式和工作重点。审前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

    2.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3.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4.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含土地、计划批复情况)。

    5.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6.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

    7.其它情况。

    (二) 项目评审组编制的《项目跟踪评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评审方案的依据。

    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评审项目的名称、基本情况。

    3.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4.评审范围、内容、形式、方法、重点、目标、实施步骤。

    5.重要性的确定及提出评审风险合理规避的建议。

    6.项目评审组成员名单及其具体分工情况和职责。

    7.编制评审方案的日期。

   《项目跟踪评审方案》经中心讨论通过后,由项目评审组负责实施。

    项目评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评审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调整。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与制定方案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九条 中心应在实施跟踪评审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跟踪评审通知中应要求建设单位在跟踪评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程度逐步向项目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见附件一。

    1.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2.招投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标底、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3.土地使用及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及前期费用支付等资料。

    4.经济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总承包及分包合同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5.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施工月报等。

    6.竣工图等相关竣工资料。

    7.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计算稿、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含钢筋翻样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8.“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9.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10.与评审工作有关的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等。

    11.其他评审资料。

    第十条 跟踪评审实施阶段,项目评审组负责收集评审证明材料。评审证明材料的种类有:

    (一)建设单位提供的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评审人员通过调查、审核、计算、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评审事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评审证明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组应建立工作台帐,由评审人员负责记录,组长检查。及时记录评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评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评审意见、整改情况、评审成果等),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跟踪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应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并对评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项目评审组负责人应对评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编制评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第十三条 跟踪评审实施阶段,项目评审组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出具《跟踪评审意见单》,见附件三;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经中心会议讨论再出具意见。

    项目评审组应重视评审建议或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评审建议或意见的质量。

    意见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评审查证情况。

    2.评审意见或建议。

    3.建设单位的意见。

    4.评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跟踪评审意见单由项目评审组评审人员填制,项目评审组组长应负责向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跟踪评审项目年终时,项目评审组应向中心提交年度跟踪评审总结。跟踪评审项目完成后项目评审组应及时出具完整跟踪评审报告。

第三章  评审内容及方法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包括对概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深度、编制范围和概算的具体内容等评审。

    1.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合法、合规。

    2.概算的编制方法是否正确。

    3.概算所反映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设计内容相符。

    4.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经济指标是否可行、恰当。

    6.概算费用及其他建设费用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准确。

    7.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及其他投资预算等评审。

    (一)单位(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取价是否合理、准确。

    5.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与工程预算有关内容的评审。

    (二)多个单项(位)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位)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三)预算项目是否与设计相符,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以内。

    (四)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项目调整概算及工程重大变更的评审。工程重大变更价款评审包括对因工程重大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等评审。

    1.工程重大变更是否需相关部门审批。

    2.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含设备、材料调整)与变更的技术方案、图纸是否相符。

    3.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计算是否准确。

    4.变更单价及费用确定方法是否合规、合理。

    5.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所确定无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评审。

    1.审查采购的方式是否合理、合法、合规,是否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价格是否符合市场情况。

    2.审查设备、材料采购的规格、型号、数量与合同要求是否一致,评审时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采购计划进行核对。评审人员尤应关注特殊规格材料、非标设备的采购情况。

    第十九条 对项目专项方案或二次设计方案等事项评审。

    1.专项方案或二次设计方案是否经相关单位或部门审批。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3.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5.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取价是否合理、准确。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7.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

    1.隐蔽工程是否真实。

    2.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

    3.对于关键性的隐蔽工程须做好有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竣工结算的评审。竣工结算评审包括对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等评审。

    1.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要求,是否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2.竣工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是否与原预算或中标结果 相一致,是否符合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

    3.所有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等手续是否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是否一致。

    4.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5.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取价是否合理、准确。

    6.其他有关费用计取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国家、省、市规定和要求。

    7.在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项目结算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重点应审查综合单价组成的所有费用是否与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相一致。

    8.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项目分阶段性结算的评审参照上述竣工结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竣工决算的评审。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评审。

    1.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有无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3.项目建设是否符合专业机构建设制、代建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等管理制度的要求。

    4.工程招投标标段划分是否科学、合理,有无任意肢解工程或规避招投标。

    5.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决算报表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工程结算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支付。

    6.各项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待摊投资分配是否合理,有无扩大开支范围及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7.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8.核实结余资产,重点盘点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物资单价;有无虚列往来款项,隐匿结余资金或拖延应交财政部门竣工结余的现象。

    9.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预留工程款是否真实。

    10.需评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档案应由项目评审组负责,项目完成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心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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