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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3/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25次

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第三方检测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质量,完善竣工决算审计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审计风险,在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中,由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检测单位,对协审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审计情况进行第三方检测。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三方检测(以下简称“第三方检测”)是指审计机关组织检测单位对协审单位参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的审计质量进行检测,检测重点主要是工程结算审计。

二、审计机关每年根据年度竣工决算(结算)审计计划,确定2至3家社会中介机构为年度专职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在具备宁波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协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取。检测单位坚持独立检测的立场和原则,与检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三、第三方检测的项目一般为审计实施即将结束的竣工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其中社会反响大、工程变更多、工程结算争议较大、高估冒算严重等存在突出问题的审计项目为重点检测对象。

四、审计机关与检测单位签订年度《第三方检测委托协议书》,明确检测目标、检测人员组成、检测期限、双方权利及义务、检测费用等事项。

五、第三方检测任务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视项目实施情况逐个下达,并根据项目特点明确检测的内容和重点,以及具体的检测期限。检测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结算影响较大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等方面内容,突出对工程重大结算原则的变化情况。检测期限一般视项目情况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确定,一般不超过15工作日,检测中如发现问题较多及其他特殊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检测时间。

六、检测单位接到第三方检测任务后,可以提前进入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现场了解情况,正式检测工作一般安排在协审单位正式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后进行。

七、第三方检测根据不同的审计项目确定检测方式,一般以送达检测为主,对一些重要事项检测单位必须采取实地察看,现场取证的方式。

八、第三方检测单位的监督对象为项目协审单位,检测人员需直接接触施工单位人员的,必须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报告。项目协审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方检测工作,不得故意拖延、推诿,配合情况纳入动态考核管理。检测过程中如遇特殊事项,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协调解决。

九、检测结束后,第三方检测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建立检测结果评审机制。组织有关审计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评审小组,对检测中重大争议事项进行评审,出具最终检测意见。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十一、检测报告为协审单位参与工程造价审计质量评定的主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根据工程造价审计绝对误差值和误差费率进行动态考核,根据情节轻重对协审单位的资信分值、协审费用予以奖惩,并作为逐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的主要依据。

对检测出来单项工程造价误差值超过50万元且误差率超过3%;总工程结算误差值超过200万元或误差率超过2%的,全额扣减该审计项目的协审经费。两年度累计2次以上(含2次)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暂停一年以上协审资格直至取消协审资格的处罚。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中建立对第三方检测服务质量的考核奖惩条款,对年度检测认真负责、检测成果突出的单位予以一定的经济奖励,并与下年度审计项目委托招标资信挂钩。对敷衍、不认真履行责任的检测单位予以一定的处罚。

十三、第三方检测单位独立出具的检测报告,经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核实后作为检测成果。检测报告作为审计项目内部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向被审计单位等公开。

十四、本办法由宁波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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