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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0/3/3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639次

关于《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若干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行为,整合审计力量,明确责任,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宁波市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甬审办〔2009〕12号)(以下简称《决算审计操作规程》),补充如下具体操作细则:

一、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建设单位内控情况和上级要求等分为决算审计和结算审计。

二、竣工决算(结算)审计一般在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主管部门或各大投资公司委托中介审计基础上安排复审。

三、除特殊情况外,竣工决算(结算)审计中工程造价审核具体工作由协审单位实施,协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独立完成后,向审计组提交正式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竣工决算(结算)审计方案由审计组负责制定,工程造价审计方案由协审单位负责制定,并报审计机关同意后予以实施,期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审计机关同意。审计实施方案要结合项目特点确立工程造价审计标准、范围和深度,细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协审人员名单、审计时间进度表。

五、竣工决算审计组由审计机关组建,审计机关投资审计人员一般安排3人以上参加,组长由投资审计人员担任,工程造价主审由协审人员担任。投资审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主要协调项目审计开展,解决协审单位自身无法解决的其他事项。

六、协审单位在工程造价审计中按照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规定的行业咨询审核程序,结束后向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档案由中介机构按相关规定负责归档。

七、投资审计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直接与施工单位接触。协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关于廉政纪律的各项制度要求,严格对参与组织审计人员的管理,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汇报。

八、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负责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协审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检测,具体检测办法另行制定。检测结果作为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不作调整,情节严重的除外。

    第三方检测一般不影响协审单位参与竣工决算审计的操作流程。

九、对于涉及重大工程造价审计争议问题,且协审单位自身无法独立完成的情况,协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提交具体处理意见报审计组。审计组交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核仍有争议,由审计机关抽调有关投资审计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审理小组共同进行处理。

十、审计组起草的竣工决算(结算)报告的工程结算报告格式是直接引用协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除工程造价审计外,其余方面审计的程序和要求仍按照《决算审计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应加强对协审单位的动态考核管理,细化考核标准,结合中介信用、协审费用、协审排名等方面对参与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待竣工决算(结算)审计项目实施完成后,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组织审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

建立社会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对不良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十二、事先参与被审计项目的招标代理、标底编制、跟踪咨询、内部结算等建设管理环节的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一律不得承接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的协审任务。一经发现,应立刻终止协审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十三、本细则由宁波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0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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