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基字[1999]5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后,各地区、
各部门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努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的使用效益,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财务与资金管理中,还存
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甚至搞边勘探、边施工、边
设计工程(以下简称"三边"工程),概算变更随意性很大,超支严重;一些项目配套
资金留有缺口,已出现"胡子工程";一些项目财务、资金管理严重弱化,存在挪用建
设资金、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和纠正,将会严重
影响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影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甚至造成巨大的
资金损失和浪费。为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经国务院同意,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
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优化
结构、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各地区、各部
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负责,首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程序选好建设项
目,从宏观上说,最大的浪费是选错项目。因此,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等前期工作,确保投资效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
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与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保证建设资金真
正用在工程建设上;同时要把加强资金管理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
法规紧密结合起来,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加强基本建设财务与资金
管理步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建
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阶段就将资金来源管理放在突出位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要防止项目概算不足、资金来源不落实和资金规模留缺口,拖长项目建设工期,形成
"胡子工程"。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
督促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拨付财政资金;中央补助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中
央财政要加强对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来源不能落实或明
显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要相应调减项目,压缩投资规模。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项目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
建设项目中配套资金到位的比例不能低于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
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财
政部对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
为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防止资金的损失和浪费,又制定了一些加强基
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的制度和法规,如《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 《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 《关于加强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8]580号)和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
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等。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
定,切实保证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能够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变相挪用;要严格控制项
目建设资金的各项开支标准,防止铺张浪费、随意扩大工程规模、变相搞概算外工程。
为了确保严格执行财务与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
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有国债专项资金和
其它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通
过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对滞留、挤占、
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
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项目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建
设成本。管理和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是加强基础设施建
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防止"三边"工程、"胡子工程",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
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凡有国债资金投入或其它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都
要认真搞好工程概算审查,并将审定的工程概算,作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对
于在建项目工程概算超支,需要安排财政资金追加投资的,要经财政部门参与审查概
算,并落实财政资金来源后,方可追加投资,否则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已经安排的
财政资金。凡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需由财政部门审查认定,
作为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对竣工项目要及时搞好竣工
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应交财政的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基本建设收
入要及时上交财政;交付使用资产中的国有资产部分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的验证工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位的财务与资金管理工作。所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单位,都要采取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
任。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
会计帐簿和报送有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要按规
定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六、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国债专项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贷的国债专项资金
的地区,都要切实加强国债项目的管理,增强项目的还款能力。要深入分析本地区财
力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严格按照与中央财政签订的转贷协议所确定的转贷资金
数额、期限和利率,落实各项还款来源,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分年度还款计划,确保按
时、足额向中央财政归还借用的国债专项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