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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0/7/19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974次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9日市长毛光烈签发布令(市政府令第176号)。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八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共13条;第三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共4条;第四章“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应用”共6条;第五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共3条;第六章“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共7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共4条;第八章“附则”共3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同时,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农村个人自建(含改建、扩建)独立住宅的,不适用本办法,但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建筑节能要从“源头”抓起,根据《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对3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使《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民用建筑节能的源头管理。
        此外,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专门针对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节能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为了加强住宅的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并如实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关于既有民用建筑节能
        除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并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为改造重点。《办法》第二十四条还对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费用负担专门作了规定。
        四、关于可再生能源民用建筑应用
        为了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包含可再生能源利用专项说明。新建有生活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以及12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6层,应当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办法》第二十八条同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物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时对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同步改造。
        五、关于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对于民用建筑的用能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用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保证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定期进行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关于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划分。第三十六条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当地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共享制度,并定期将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监督查询。《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市场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主体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守法企业建立优良信誉记录,并予以公示。《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专门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时的重点检查内容,便于更好的监督管理。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已颁布,届时市建委将专题组织宣贯及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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