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监理企业:
现将市住建委《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甬建发[2011]1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工程监理企业要立即做好甬建发[2011]161号文件的宣贯工作,不但要组织本企业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文件精神,还要通过各项目监理部,将市住建委通知要求传达到每个建筑工地,督促施工企业和相关单位掌握并落实通知要求。
二、各项目监理部要将房屋建筑工程禁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要求纳入监理工作范围,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报验关,将海砂及其制品一律按不合格建筑材料处理。对施工单位不服从监理,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要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三、我协会将在行业自律检查中,将建筑工地是否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列入重点检查内容,对因未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宽限期满后施工单位继续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项目监理部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附:甬建发[2011]161号文
宁波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
甬建发〔2011〕161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相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交通运输秩序,保护航道安全,促进浙江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9月30日舟山采砂企业海域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将不再延续,宁波-舟山海域将全面禁采海砂。为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并以此为契机,彻底消除因使用海砂给工程建设埋下的质量隐患,确保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自9月30日起,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即刻下发禁用海砂的通知,全面部署禁用海砂工作。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行业自律,及时召开会议,做好解释引导和信息通报工作。
二、为确保海砂禁用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兼顾广大企业利益,海砂禁用后允许一个月的宽限期以消化库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早制定建筑用砂供应保障方案,落实砂源,满足各地房屋建筑工程的用砂需求。
三、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禁止使用海砂及其制品;各相关企业要严把材料进场关,严格落实禁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规定。各相关企业在采购建筑用砂时,必须要求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并在合同中注明建筑用砂的产地、品种,认真核查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严禁购买和使用海砂及其制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加大对房屋建筑工程用砂的检查和抽检,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原材料进场“先检后用”制度,确保建筑用砂质量符合相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宽限期满后,对违规使用海砂及其制品的企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