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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2 录入人员:本站 浏览次数:1721次

甬建发[2011]238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检查的范围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外地进甬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
    二、定期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检查重点:
    1、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企业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人员、试验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劳务分包企业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企业是否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
    5、外地进甬企业办公场所、人员社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配备、企业对项目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监理企业检查重点:
    1、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企业是否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
    2、本地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工程类注册执业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3、外地进甬监理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进甬备案手续,进甬监理人员岗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2010年以前(含2010年)备案的企业近一年内是否在宁波市内承担了监理项目,是否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招标代理机构检查重点:
    1、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含注册造价师)和专职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是否办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专职人员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
    4、外地进甬企业办公场所、人员社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专职人员是否办理《招标代理信用手册》、《专职人员工作手册》和《专职人员证》。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重点:
    1、企业人员上岗证、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企业有无《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十二、十三、十四条所列行为。
    本次定期检查涉及浙建法〔2006〕82号文件中的“违法违规”是指企业在2011年度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并经行政处罚的;“市场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2011年度被国家、省、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内容应为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所列条款。
    三、定期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本次定期检查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所属企业进行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详见附件1);对列为本次定期检查重点的内容,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涉及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证书、社保证明等,是注册人员的,应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并核对原件。
    (二)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乙级及以上监理、招标代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二份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时将《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3)及电子文档一并上报。
    三级建筑业企业(含劳务分包)、丙级监理企业和暂定级招标代理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定期检查情况和《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含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电子文档。各地将企业上报的证件扫描件按企业类型和证件类型分类汇总后以电子文档形式于2012年1月10日前上报我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外地进甬企业的监督检查由首次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其中首次备案地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的外地进甬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并上报相关资料;宁波市区外地进甬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由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负责,并上报相关资料;宁波市区外地进甬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由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并上报相关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定期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精神和我委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二)各地要通过本次定期检查对本区域的建筑业类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尤其对建筑业企业中的暂定三级资质,提出清理意见上报我委。
    (三)对本次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有关企业要在2012年3月1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注册地(首次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注册地(首次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外地进甬企业由首次备案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清退出宁波建筑市场;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各地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处理意见行文上报我委,我委将重新核定、注销或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资格。
    联系人:王大成,联系电话:87191023,传真:87191279,电子邮箱:wangdacheng2006@sina.com

    附件:1.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表
          2.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
          3. 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定期检查初审意见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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